“请来我们室接收一封举报信。”2017年3月7日,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同志打来电话。这是今年以来我们室第三次接收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的问题线索了。
以前,纪检监察室的案件线索来源较多,常常是源头多、线头多、管理不规范。现在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规定,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、定期汇总,提出分办意见,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,按程序再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。
“先对问题线索进行编号登记,我们再来集体分析。”拿回举报信后,我没有急于和同事们一起分析线索,而是先进行编号登记,建立相关管理台账,然后再进行分析研判。
这封举报信反映某局副局长张某等人存在严重违纪问题,反映的问题非常具体,具有很强的可查性。经我们室同志集体研究并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,决定对张某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。
在初核的过程中,我们又发现了该局副局长李某和办公室原主任王某的违纪问题线索。
“主任,我明天就请他们过来谈话?”我室的年轻同志小胡激动地问我,发现新线索让他很兴奋。
如果是以前,调查中新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调查组自己掌握,自行进行调查处置。而现在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明确规定:“执纪监督部门、执纪审查部门、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,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,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;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,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,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。”
“这是两条重要的问题线索,我们要向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,同时按程序报批,可不能‘先斩后奏’!”我严肃地对小胡说,有工作积极性是好的,但是一定要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规则。
上报批准后,因这两条新问题线索属于我室受理的范围,应由我室进行核查。
“小胡,现在我们可以核查啦,赶快制定初核方案吧。”我告诉小胡,《规则》对线索处置时限也有要求,“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,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,并制定处置方案,履行审批手续。”
我们对新问题线索不敢“怠慢”,迅速召开室务会讨论处置意见。大家通过综合分析,一致同意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。我们将处置意见按程序进行报批,组织人员对此进行初核。
4月中旬,经过初步核实,并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,反映该局办公室原主任王某的问题全部查清,不予立案,给予诫勉谈话处理。该局副局长张某和李某的问题线索,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,决定对张某和李某进行立案审查。
可以说,在线索处置的每一个环节、每一个时间点,我们都必须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,问题线索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到位、处置结果如何都一目了然,这就像时刻有一双眼睛在监督着我们。办案程序规范了,“软约束”变成“硬要求”,从而避免了“问题线索锁在个人抽屉里”“办与不办部门说了算”甚至“个人说了算”等问题,降低了办案环节的廉政风险,保护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。(湖北省潜江市纪委 陈樾)